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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县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鼓励投资,加快我县资源开发与利用。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北川县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 北川县投资优惠政策》适用于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国内来县投资的各类企业、财团和其他经济实体及个人。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三条 国内外投资者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和其他资产来县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国家法律允许的其他类型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还可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购买、参股经营或承包、租赁经营企业以及采用其他国际上通行的投资方式经营。
    第四条 上述各类企业的经营期限最长为50年,具体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五条 增值税
(一)来县兴办企业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实行17%的基本税率。
(二)来县兴办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先征后退。
(三)来县兴办企业生产基本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实行13%的低税率。
(四)生产性企业,其产品销往县外。增值税属县级分享的25%部分,三年内返还50%给企业。
(五)对利用自己生产的副产品继续加工的农业生产单位以及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的企业,其增值税属县级分享的25%部分,五年内返还50%给企业。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
(一)国内投资者来县兴办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仓储、饮食类企业的, 自投产之日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淮,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国内投资者来县兴办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三)国内投资者来县兴办集体企业的。享受四川省发展集体经济的优惠政策,其中属劳动就业型企业的,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数30%以上,经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四)来县投资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农业、牧业、林业、科技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前述规定的免税、减税期满后的五年内,按应纳税额的30%减征所得税。
(六)外来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县内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50%的税款。
(七)外来投资兴办的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在前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达到当年企业产品6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八)外来投资企业若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九)对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组织中的县乡级农技站等,在支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过程中所得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十一)来县兴办的乡镇企业,可按应征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
(十二)直接为乡镇企业服务的,其收入免征所得税三年,"三废"改造项目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第七条 关税及外汇
(一)外商投资企业为投资所需进口的建设物资、生产设备、管理设备或者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装材料、生活所需等依法申报。免征进口关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县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各种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外商的合法所得可以依法汇出。
    第八条 其他税费
(一)来县投资的国内外投资者可依法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税率。
(二)来县兴办的三资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五年。
(三)国内外投资者来县投资。其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在10万元以内的,五年内享受优惠,前四年免征,第五年按比例减征。
(四)利用荒山、荒坡、荒土、荒水开发农副土特产品,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农业特产税三年。
(五)外商投资项目的水、电、气入户、并网、增容、配套工程补贴等费用一律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
(六)从事道路、水利、能源、旧城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生产性企业减半缴纳;外资企业的载人车辆,在本县管辖内的收费路、桥行驶免收过道费。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使用政策
    第九条 国内外投资者来县投资项目所需的土地,可以通过国家划拨或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最长70年;工业、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成片开发综合性用地最长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最长40年。用地期满后,可以申请并经批准续签合同。
    第十条 来县投资建设使用土地,其土地价格根据不同地块,本着互利原则由投资者与当地政府协商确定,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者,减收土地出让金的三分之二;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除减收三分之二土地出让金以外,每超过50万元人民币,另外无偿提供一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根据建设需要,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金融政策
    第十一条 来县投资从事大规模或集中开发的,经县级银行申请,市人民银行可优先审批设立为之服务的分支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存、贷、结算、汇兑等方面为投资者优先服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县内兴办合资、合作企业,金融部门应视企业产品销路及效益情况优先保证我方的资金配套。若投资开发性项目,可享受扶贫资金的优先配套。
    第十三条 来县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经批准可以在境内发行债券,股份制企业经批准可以发行股票,可以用不动产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
第六章 财政价格政策;
    第十四条 来县投资者为集中资金进行开发,经批准可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第十五条 提倡和鼓励投资者加快技术改造和更新。
    第十六条 来县兴办企业。其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除少数国家定价的外),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七章 人才引进及企业用工政策
    第十七条 来县投资企业可自行聘用各类人员和急需的国内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经聘用的各类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核,承认其技术职称,连续计算工龄,保留原所有制身份,难予落户。属农村户口的,优先对本人及其家属办理"农转非",安置城镇户口,符合招工条件的,优先录用。
    第十九条 对带先进技术成果、专利来县并见成效的国内外单位和科技人员,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来县投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用工及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企业应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待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来县投资者可在县境内购买居住用房,并依法享有转让权和继承权。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为给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外部条件,由县政府招商局负责全县利用外资的综合协调、咨询服务等具体工作。并协助做好申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管理部门要按各自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只要材料齐备和完善。符合申报条件,应于三日内予以审批或转报,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支持和配合,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条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凡阻挠、刁难,影响建设和生产经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制裁。
    第二十四条 本文所列税费优惠政策,当国家有新的法律法规时,按新的规定办,其优惠比例原则上不降低。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从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县政府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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